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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两项或多项国际条约的适用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国际条约中的适用关系条款确定应当适用的国际条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国际条约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或部分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当事人主张依据其约定排除或部分排除国际条约适用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国际条约限制当事人排除或部分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当事人主张依据其约定排除或部分排除国际条约适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涉外民商事合同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主张根据国际惯例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仅以未明示选择为由主张排除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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