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共 13633 条法律条文
全部法律条文 · 第 479/682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
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