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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言、意见部分,应当在庭审后分别交由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前两款所列人员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前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宣告判决结果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