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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审判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

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

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对未成年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

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会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设置席位。 审理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适用本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使用适合未成年人的语言表达方式。 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等情形的,审判长应当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

控辩双方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向法庭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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