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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八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应当裁定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公示: (一)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会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进行,并应当保持有关审判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的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和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 (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