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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受让人指船舶转让中的买方和有买船意向的人,但受让人申请海事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必须提交其已经实际受让船舶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船舶受让人对不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提出复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海事法院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日。优先权催告的船舶为可以航行于国际航线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在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提出优先权主张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优先权催告程序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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