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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不申请拍卖被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拍卖船舶。拍卖所得价款由海事法院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请求终止拍卖被扣押船舶的,是否准许,海事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为准备拍卖船舶所发生的费用由利害关系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拍卖船舶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在公告确定的拍卖船舶日期届满七日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应当按照海事法院的要求提供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已知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的有关确切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船舶现状指船舶展示时的状况。船舶交接时的状况与船舶展示时的状况经评估确有明显差别的,船舶价款应当作适当的扣减,但属于正常损耗或者消耗的燃油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请求的债权数额相当,但船载货物为不可分割的财产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拍卖的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船舶登记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有关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的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申请拍卖留置的货物的,参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拍卖船载货物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诉讼或者仲裁前申请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可以执行海事强制令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准予申请人海事强制令申请的,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并发布海事强制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海事强制令由海事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法院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民事裁定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海事强制令发布后十五日内,被请求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就相关的海事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返还其提供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
被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要求海事请求人赔偿损失的,由发布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诉讼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并提供被保全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书除应当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外,还应当载明证据收集、调取的有关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海事请求人在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后,可以申请复制保全的证据材料;相关海事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其他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的,受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申请复制保全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海事证据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