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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被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海事请求人赔偿损失的,由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指: (1)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 (2)被请求人已采取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 (3)海事请求人的请求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其他适当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包括受送达人的专门网址)等送达方式。 通过以上方式送达的,应确认受送达人确已收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和提交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前款规定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开庭前向海事法院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
《海事事故调查表》属于当事人对发生船舶碰撞基本事实的陈述。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经法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指涉及船舶碰撞的经过、碰撞原因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在各方当事人完成举证后进行交换。当事人在完成举证前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的,海事法院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指非当事人所持有,在开庭前尚未掌握或者不能获得,因而在开庭前不能举证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
因船舶碰撞以外的海事海商案件需要进行船舶检验或者估价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的诉讼和因船舶触碰造成损害提起的诉讼,参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有关规定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未经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诉至海事法院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当事人自行委托共同海损理算。确有必要由海事法院委托理算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委托理算的费用由主张共同海损的当事人垫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共同海损理算报告提出异议,经海事法院审查异议成立,需要补充理算或者重新理算的,应当由原委托人通知理算人进行理算。原委托人不通知理算的,海事法院可以通知理算人重新理算,有关费用由异议人垫付;异议人拒绝垫付费用的,视为撤销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因与共同海损纠纷有关的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提起的诉讼,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审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变更当事人或者请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海事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船舶所有人指有关船舶证书上载明的船舶所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参加诉讼的,被保险人依此前进行的诉讼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保全或者通过扣押取得的担保权益等,在保险人的代位请求赔偿权利范围内对保险人有效。被保险人因自身过错产生的责任,保险人不予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支付保险赔偿的凭证指赔偿金收据、银行支付单据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仅有被保险人出具的权利转让书但不能出具实际支付证明的,不能作为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事实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海事法院根据油污损害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的请求,可以通知船舶所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失控指提单或者其他提货凭证被盗、遗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向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提单等提货凭证的种类、编号、货物品名、数量、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承运船舶名称、航次以及背书情况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等。有副本的应当附有单证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