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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九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九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一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二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二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四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五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五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六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七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八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八条

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九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条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三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二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取保候审的期间、担保方式、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三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四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四条

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担保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银行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五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五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六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六条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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