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第七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七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一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九条第第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六条第第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