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第十四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四条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七条第第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九条第第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六条第第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