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第十二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二条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规定的证件,经许可后,方可上船、下船。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证件。←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七条第第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九条第第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六条第第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