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第十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条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 经批准登陆、住宿的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返回船舶。登陆后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返回船舶,并不得再次登陆。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凭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登陆、住宿。←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四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七条第第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九条第第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六条第第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