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零九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第一百一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第一百零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第一百零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一百零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第一百零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第一百零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第第一百零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