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第一百一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第一百零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第一百零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一百零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第一百零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第一百零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第一百零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第第一百零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