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六十条条诉讼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十条
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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