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三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三条

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 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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