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六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十节 侦查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第一百五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第一百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第一百六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第一百六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第一百六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