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五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十节 侦查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第一百五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第一百五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第一百六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第一百六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第一百六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