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六十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十节 侦查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第一百五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第一百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第一百六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第一百六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