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十节 侦查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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