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十节 侦查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第一百五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第一百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第一百六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第一百六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第一百六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