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八条条诉讼法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相互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产生的费用,有条约规定的,按照条约承担;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按照平等互惠原则通过协商解决。←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第第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八条第第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