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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