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二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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