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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