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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