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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