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第二十一条条行政法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上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九条下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十七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九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九条第第十八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第十六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