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法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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