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十七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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