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四十九条条诉讼法第七章 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九条外国协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就有关财物的移交问题与外国进行协商。 对于请求外国协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外国提出分享请求的,分享的数额或者比例,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 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二条第第五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八条第第四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