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二条诉讼法第七章 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二条

外国请求协助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协助,并说明理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第三国司法机关已经对请求针对的财物作出生效裁判,并且已经执行完毕或者正在执行; (二)请求针对的财物不存在,已经毁损、灭失、变卖或者已经转移导致无法执行,但请求没收变卖物或者转移后的财物的除外; (三)请求针对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尚未清偿的债务或者尚未了结的诉讼; (四)其他可以拒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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