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第二十条条行政法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条
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二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九条第第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八条第第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