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第二十四条条行政法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四条
发现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遣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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