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法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五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的; (三)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的; (四)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 (五)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边防检查站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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