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第二十五条条行政法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五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的;
(三)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的;
(四)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
(五)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边防检查站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二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九条第第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八条第第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