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法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

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 (一)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 (二)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 (三)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四)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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