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第十九条条行政法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九条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上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下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十七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八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第十六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