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第七条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商务、外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加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作与交流。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合作与交流。←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一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一条第第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条第第二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