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第五条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提供咨询意见,并对咨询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五十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条第第二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