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第四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