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2177 条法律条文

清除 ✕

找到 12177 条结果 · 第 149/609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同步保存在服务器或者刻录成光盘,并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完整性校验值签字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危害法庭安全、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