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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错误的; (二)执行措施系根据依法提供的担保而采取或者解除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实施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 (四)评估或者拍卖机构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 (五)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错误执行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息、租金等实际损失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或者该价格无法确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计算损失: (一)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财产损失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从错误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至赔偿决定作出之日止; (二)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无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错误执行造成受害人停产停业的,下列损失属于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必要留守职工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错误执行侵犯债权的,赔偿范围一般应当以债权标的额为限。债权受让人申请赔偿的,赔偿范围以其受让债权时支付的对价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赔偿的,应当作为错误执行案件予以立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审理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先予执行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船员服务机构仅代理船员办理相关手续,或者仅为船员提供就业信息,且不属于劳务派遣情形,船员服务机构主张其与船员仅成立居间或委托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船舶所有人未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聘用的船员因工伤亡,船员主张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应予支持。船舶所有人与船员成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无关的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根据船员的申请,就船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裁决先予执行的,移送地方人民法院审查。 船员申请扣押船舶的,仲裁庭应将扣押船舶申请提交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审查,或交地方人民法院委托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船员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仅请求确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该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享有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以一年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船员未申请限制船舶继续营运,仅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限制抵押等保全措施的,应予支持。船员主张该保全措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船舶扣押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因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产生的下列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主张船舶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一)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或基本工资;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三)在船服务期间的奖金、相关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四)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产生的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船员因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船舶所有人未依约支付,第三方向船员垫付全部或部分费用,船员将相应的海事请求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就受让的海事请求权请求确认或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船员境外工作期间被遗弃,或遭遇其他突发事件,船舶所有人或其财务担保人、船员外派机构未承担相应责任,船员请求财务担保人、船员外派机构从财务担保费用、海员外派备用金中先行支付紧急救助所需相关费用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对于船员工资构成是否涵盖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期间的工作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当事人有约定并主张依据约定确定双方加班工资的,应予支持。但约定标准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标准工时制度下,船员就休息日加班主张加班工资,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已做补休安排,不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应予支持。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船员对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总量超过标准工作时间总量的部分主张加班工资的,应予支持。 船员就法定休假日加班主张加班工资,船舶所有人抗辩对法定休假日加班已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船员工资或其他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主张以同工种、同级别、同时期市场的平均标准确定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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