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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前,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调查研究,并积极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听取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实行统一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 司法建议书审议通过后,由院长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应当告知被建议单位就建议采纳落实情况等予以书面答复。答复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支持、配合、督促被建议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协同抓好司法建议相关工作的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司法建议涉及的问题重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司法建议书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完善审核、指导、考核、激励等机制,并将司法建议工作质效纳入绩效考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司法建议工作情况列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提出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以外的其他司法建议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参照本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制作规范 2.文书样式 3.封面样式 附件1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制作规范 为指导全国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制作,确保司法建议文书格式统一、要素齐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 (二)授权特定的人员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 (三)具有符合安全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机构提供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的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 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向人民法院回复加盖电子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 人民法院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查询、冻结等结果,与纸质法律文书及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六条

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的查控措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应操作规范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查控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泄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于执行案件以外的目的。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控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具备相应网络扣划技术条件,并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管理等协助执行单位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房地产等其他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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