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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前款所称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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