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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五条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六条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特别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 (六)督促程序; (七)公示催告程序; (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九)破产程序。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九十九条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不构成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一)决定中止和恢复审查的; (二)决定终结审查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存在明显错漏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未办结案件的; (三)侵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 (四)未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