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共 708 条法律条文
找到 708 条结果 · 第 25/36 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二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三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二)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四)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制作笔录; (五)依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四条
对抗诉和上诉案件,与第二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五条
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书,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讯问原审被告人,必要时可以补充收集证据、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需要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和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管辖规定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需要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缉捕人犯、查询资料的,由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八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并制作出庭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条
需要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在第二审法庭中需要移送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八条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九条
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查清其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 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九十条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