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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或者否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六条

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

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债务人转让上述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

经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七条

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 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售或者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破产还债的,应当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条

清算组处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在该集体范围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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