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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