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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
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
对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 序的,依照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被告人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告知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询问其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四)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百七十二 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五)其他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