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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

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条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书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

对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

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处分的,应当写明;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

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一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复核程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但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四条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四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

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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