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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五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五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六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六条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七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七条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九条第二十七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九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条第二十七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视频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九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九条

对前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二条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三条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四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四条

对本解释第六百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判决、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五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五条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六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七条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七条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七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二条

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裁判文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 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七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三条

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七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四条

本解释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五条第二十七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五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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